基金会运行说明(必看)
发布时间: 2025-05-26 访问次数: 262
(一)关于捐赠行为的限定
1.合法性。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境外机构的捐赠需严格把关捐赠方背景及资助用途);
2.公益性。捐赠应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捐赠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捐赠资金不得用于与捐赠方有关的支出,不得限定受益人为具体个体;
3.无偿性。捐赠应坚持无偿性的原则,捐赠方不得在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方面要求回报或提出附加商业性交换条款。对于捐赠用途为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的项目,应在协议中明确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4、捐赠协议原则上应用基金会统一协议,确需可进行签定补充协议。
(二)引资(物)登记
(三)捐赠协议模板
(四)关于协议书的规范要求及申请电子发票
1、捐赠协议书须由捐赠方、受赠方签署,受赠方统一为“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必要时可在协议明确受益方(受益方须为常州大学或常州大学的二级单位;不得出现个人。);
2、捐赠协议书不得用框架协议、合作协议、捐赠函、项目说明等文件,可以直接写“捐赠协议书”,建议使用基金会提供的模板,捐赠协议签订经基金会秘书处审阅后方可签订及用印。
3、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确保公益性,避免出现如赞助、共建实验室、合作、优先录用等体现营利性行为的字句(捐建建筑物要求冠名以及适度的宣传除外);协议中不要出现“捐赠目的”字样和内容,一定要写明捐赠用途,可以写“用于常州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协议里不要出现活动、办公费、课时费、交通费、办公费等,也不能写存在利益互换的内容。
4、协议书应明确捐赠方名称、捐赠金额、项目名称及用途,协议捐赠方与进账单汇款方不一致的,需提供至少有一方签章的书面说明材料。票据上的捐赠人与协议上的捐赠方、打款单位三者名称一致,有外文名称的也同样要求一致。不一致的可以在协议中明确打款单位是谁,没有明确的需补充委托付款说明或重新签订协议。
5、以发起基金的形式签订捐赠协议,若打款单位为发起方的,可直接开具捐赠票据;若打款单位不是发起方,又以该发起基金的名义捐赠人民币一万元以上,需要与打款单位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并在打款时注明用于某发起基金,再开具捐赠票据。
6、如果签订的是外文协议,要求签订有中文的双语版协议,或者同时提供中文版协议,外文协议可不附;
7、自2025年7月起捐赠发票使用电子发票。开票需要提供捐赠协议。开票时捐赠项目一栏为“捐赠款”或者“捐赠”;
8、在捐赠协议中可以约定项目运行费。没有约定由受益方落实。举办颁奖仪式等,有受益单位主办,可邀请捐赠方、受赠方领导出席。
9、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帐号:
收款单位: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市分行白云支行
银行账号:32001628036059888888
10、请优先选用模板。如果重新草拟,务必敬请致电基金会秘书处。电话:051988519567,办公地址:科教城校区5号宿舍辅楼212室。
(五)捐赠立项、入帐登记、延迟打款的说明
关于延迟打款的说明(模板).doc
(六)奖励申报
(七)结项总结
基金会秘书处
2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