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发展基金会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的制度

   发布时间: 2025-12-18    访问次数: 10

       第一条  为推动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应清理、核查理事以上人员的党员情况,建立党员名册。

(一)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单独建立党组织,隶属关系明确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委直接领导。

(二)正式党员人数不足 3 人的,在上级党组织指导支持下,可采取联合组建、依托组建或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联合组建的党组织须明确牵头单位党组织的具体责任,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活动。

(三)无正式党员的,由上级党组织按规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其职责包括指导发展党员、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等,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指导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条  鼓励支持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本组织负责人。

(一)本组织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无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

(二)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负责人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具备3年以上党龄,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本组织行政职务的,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且不得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兼职限额的规定。

第四条  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理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暂缓表决或提请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大额资金使用标准由本组织结合净资产规模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涉外活动包括境外资金募集、国际合作项目、赴境外开展活动等,党组织须对其政治合规性(是否符合国家外交政策、是否涉及敏感地区/领域等)进行前置审核。

第五条  本组织换届选举或变更负责人时,须书面征得本级党组织同意;党组织应对全部候选人进行政治审查(内容包括政治立场、遵守党的纪律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等),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就负责人人选出具书面政治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者不得作为候选人。

本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同步启动党组织撤销或调整程序,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情况在一个月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本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一)按照年度管理费用1%以上且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党员教育(党课教材、培训费用等)、组织生活(“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支出等)、党建阵地建设(党员活动室布置等)。

(二)确需开展重大党建活动的,可单列项目、一事一议。

(三)经费使用每季度向理事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备明细,年度审计时纳入审计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组织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党组织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职报告应包含政治建设(落实 “两个维护” 情况)、组织建设(党员发展与管理)、作用发挥(参与重大项目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核心内容,并接受评议。

评议结果作为年检(年报)、评估、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评议结果为 “不合格” 的,党组织应在1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期限,整改情况书面报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本组织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落实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职责,突出政治功能和组织引领,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把关、理事会依法依章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法人治理机制。

理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大额资金使用等)前,须先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党组织提出书面意见后,理事会方可审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义务,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理事会、监事会年度议题:

(一)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风险排查,重点排查资金募集、项目执行等环节;

(二)对党员干部建立廉政档案,实行 “一岗双责” 考核;

(三)重大公益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接受党组织和监事会的双重监督。

第九条  党组织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本组织的宣传材料(官网内容、项目海报、对外发言等)进行政治把关,杜绝错误言论。

推动党建与慈善业务融合,在重大公益项目(救灾、乡村振兴等)中设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员先锋岗,党员带头参与项目执行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