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常州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5-05-26 访问次数: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捐赠管理条例。
第二条 海内外捐赠款项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借鉴兄弟院校成功经验,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限定性捐赠资金或实物收入不得挪作他用。
4、坚持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定期对所接受实物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捐赠者,使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经江苏省教育厅同意、并经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学校成立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全面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校基金会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4、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7、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10、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1、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六条 党办校办是负责对外发展联络、校友事务管理、社会办学资源拓展等工作的机构。学校授权其承担以下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行政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筹措渠道的规划和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2、广泛联络校友和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库,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3、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4、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5、对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运作进行具体管理。
6、指导和协助各学院(单位)开展院级基金的管理工作。
7、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来访。
8、具体负责常州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成立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永久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主要种类有:现金、图书、资料、设备、房产、财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也可在校区捐建教学和科研设施、景观或认养树木等。其中,图书捐赠指各类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资料捐赠指校史资料和文物(包括与学校相关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
第九条 各学院可在基金会设立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学院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条 各学院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过程中,应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常州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一),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校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学校人才培养水平、科学研究和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主要捐赠项目如下:
1、在校内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帮困金、国际交流基金、科学研究基金或其他基金。
2、资助或合作共建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或研究院(所)。
3、赞助校园环境改造及基本建设项目(如楼宇、设施、景观等)。
4、赞助学校举办的校庆活动或重要大型活动的宣传广告、文艺活动、编辑出版各类书刊文集、画册等。
5、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常州大学”(或常州大学有关学院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常州大学××学科建设发展基金”、“常州大学××奖学基金”、“常州大学××学院××教育基金”等。
第十三条 除设奖(助)学金外,以常州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本金不少于5万元。
第十四条 对有关社会捐赠项目,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资金配比。享受配比的捐赠项目必须是在校基金会秘书处联系备案、与常州大学(或校基金会)正式签约、且其资金进入校基金会帐户的项目。具体由校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配比基金的设立原则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报配比基金的捐赠方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捐赠者对所捐的资金或实物有明确指定用途的,学校与单位(部门)按捐赠者意愿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对没有明确捐赠用途的资金和实物,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奖教金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学院基金由相关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和实施,也可委托校基金会具体管理和实施。特殊情况可由校基金会会同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应进入校基金会帐户,其中基建类项目捐赠款由校基金会转拨学校计划财务处,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基金每年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可累积使用。
对在募集捐赠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捐赠经费到帐或实物到校后,经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三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捐赠单独设帐,按项目独立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常州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附件二),由受赠单位向学校图书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捐赠者权利
1、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含基金会)、个人,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校内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2、学校对捐赠单位或个人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捐赠数额和捐赠者意愿,可将捐建的工程项目、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赠者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也可设立以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3、对捐赠资助校庆或其他大型活动、学校出版物等的团体或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冠名。
4、根据捐赠者意愿,在校内外报刊和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捐赠特别突出者,可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5、学校对所有捐赠均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凡个人捐赠在1000元以上、团体捐赠在10000元以上的捐赠者,将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6、如有特殊捐赠要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五章 基金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学院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可纳入学校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捐赠协议一律由常州大学或常州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捐赠额较大的项目(指20万元以上)最终应由学校出面进行洽谈。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常州大学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常州大学或常州大学教育教育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自私接受捐赠。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