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5-26 访问次数: 11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据《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专指“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四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和规范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原则上在职责范围内使用,主要有: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送各种公文、文书、报表;
(二)以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六)其他。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
第四章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印章使用情况予以登记。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一)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秘书长审核,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签发;
(二)捐赠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报秘书长,经秘书长审议后,决定是否由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需经理事会议批准;
(三)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审批,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理事长审批;
(四)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必要时由校法律顾问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十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只能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基金会印章。
第十二条 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
第十三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处。
第十四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照章办事。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职时,应将所保管的印章移交基金会秘书处,并由基金会秘书处将印章转交给交接人员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