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5-05-26 访问次数: 10
为广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办学,引导和鼓励校内部门、学院和个人多渠道引进办学资金,不断推动常州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结合常州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通过合法途径成功引进社会资金捐赠的部门、学院及个人均为奖励对象。
第二条 通过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所有到账捐赠资金均属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资金是指海内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以现金、股权形式捐赠给学校的、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捐赠。捐赠资金应符合相关规定,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第四条 对于提供筹资信息、全程参与并负责资金到账的部门、学院和个人,按下列比例进行奖励。
(一)引进捐赠资金为非限定用途的资金,或用于支持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冠名学校建筑、景点、树木等,学校按到位资金总额20-30%进行奖励(其中,部门奖励10%,学院奖励20%,个人奖励10%)。
(二)由协议约定限定性用途如以奖学金、助困金、奖教金等引进的捐赠资金,对个人按到位资金总额2%进行奖励。
(三)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实物捐赠,由学校基金会秘书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适当进行奖励(总额不超过评估价1%)。
(四)与部门工作职责相关的职务行为获得的捐赠,奖励比例减半。如捐赠经费继续由捐赠人审批使用,则不予奖励。
(五)对提供筹资信息、但无全程参与的部门、学院和个人,将根据捐赠到账资金总额适当予以奖励(不超过1%)。
以上奖励金额列入学校基金会年度预算,并统筹使用。
第五条 非限定用途捐赠是指协议未载明用途的捐赠。其他无法直接界定的捐赠类别由基金会秘书处审定。
第六条 学校设立捐赠奖励专项,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和绩效工资总额。
第七条 每年12月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当年捐赠资金到账情况,制定引进捐赠奖励初步方案,经参与引进捐赠工作的部门、学院或个人确认核实,报基金会理事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放奖励。
第八条 奖励给引进捐赠个人的奖金由个人支配,并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奖励给部门、学院的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报销使用。
第九条 引进捐赠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引进捐赠的部门、学院或个人承担。拟引进捐赠到引进成功过程中,学校或基金会有其它投入的,应扣除投入资金后再给予奖励。
第十条 拟引进捐赠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拟捐赠方与受赠方的联络工作,并参与捐赠协议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起草与协商工作。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引进捐赠的部门、学院或个人应配合受赠方落实捐赠的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引进捐赠资金分年度到位的,须分年度办理申请奖励手续。
第十三条 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或相关行政部门的捐赠或支持资金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