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5-26 访问次数: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本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以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基金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并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收入;利用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为基金会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其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汇总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形成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须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人员有较大变化,确需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履行预算审批程序,经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计财处代理会计工作,由计财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工作参照常州大学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收抵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开具捐赠票据,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票据管理。计财处按照规定指定专人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建立完善的购、销、存的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费用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下,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和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签字;支出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并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签字。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本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涉及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事项须经理事会决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仅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监督一切财务活动,有权提出质疑并提交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定期向学校或理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每年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通过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遵照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资金,及时公布收支账目。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情况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