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发展基金会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5-26    访问次数: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需向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专项基金的设立;

(二)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其中包括:

1.接受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捐赠;

2.一次性接受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捐赠;

3.一次性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4.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三)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五条  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报告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基金会秘书处为具体实施部门。

第六条  需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后,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需向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报告的重大事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上报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

第八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