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5-26 访问次数: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需向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专项基金的设立;
(二)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其中包括:
1.接受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捐赠;
2.一次性接受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捐赠;
3.一次性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4.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三)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五条 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报告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基金会秘书处为具体实施部门。
第六条 需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后,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需向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报告的重大事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上报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
第八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